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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塑城乡风貌 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3-11-28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2163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我市提出的“衢州当龙头、全省争上游,奋力争当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排头兵”目标,对准“双强”“乡建”“共富”三条跑道,做强特色产业、重塑城乡风貌、强化“扩中提低”,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着力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现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聚焦质效提升,树立现代农业新标杆

(一)保障粮油生产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分年度制定粮油规模种植、粮食收储订单奖励等政策,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分别稳定在37.6万亩、3.14亿斤以上。对迹地更新新发展油茶面积连片5亩(含)以上不足20亩的,给予500元/亩补助;20亩(含)以上,全部给予800元/亩补助;对油茶低改连片20亩(含)以上的,给予400元/亩补助;对列入“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任务的,给予1500元/亩补助。对新建集中连片30亩以上常年露地蔬菜基地,按第一年300元/亩、第二年500元/亩、第三年8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建金属支架大棚设施占比40%以上的设施蔬菜基地,每年追加200元/亩补助;每年评定不超过6个特色蔬菜专业村,每村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支持农田建设和宜机化改造。落实耕地保护硬举措,贯通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标准地建设。除上级补助外,对经批准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再给予新建类项目500元/亩、改造提升类项目300元/亩、高效节水灌溉类项目200元/亩补助;对纳入省级绿色农田建设项目,再给予2000元/亩补助。按照省补资金1:1比例设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专项资金,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农田管护项目给予全额补助。加大丘陵山区宜机化改造,支持猕猴桃耕作地块“小变大”和标准化建设,对主体开展宜机化改造投资建设道路渠道等基础设施的,给予核定投资额70%、最高100万元补助。

(三)加快推进“机器换人”。对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机具,除享受上级规定补贴外,按实际购置价格10%给予追加补贴,单机追加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列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小型农机具,按实际购置价格20%给予追加补贴,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农业生产主体购进市内首台(套)农机具服务本市的,除享受上级农机购置补贴外,由市财政追加补足至购机额的70%,最高不超过50万。对建设省级区域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农机创新研究试验基地、高水平农机农艺融合示范点等“双强”项目的主体,给予核定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补助。鼓励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订单作业,通过农机数字化平台为小农户提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给予服务金额20%补助。

(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驱动。每年统筹安排500万元科技强农专项资金,用于农业试验示范、农业技术攻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特派员项目实施、农业科技园区创建补助、星创天地培育等。积极创建集科研、开发、推广和科技服务于一体的江山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加快发展数字农业技术,支持数字化工厂改造,探索未来农业发展模式。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通过竞争性方式立项,每年创建不超过3个农林产业种子种苗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单个基地最高50万元补助。对创建省级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省级补助未达到实际投资额50%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配套。对列入省级以上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场的,给予保种经费省补标准50%补助。

(五)靶向扶持五大特色产业。建立健全养蜂风险救助机制,对参保蜂群给予2.5元/箱补助;鼓励蜜蜂产业联合体建立蜂药统一配送体系,对联合体内的蜂农给予购买蜂药总额50%补助;鼓励蜂产品出口,对蜂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以海关数据为准),每年给予出口蜂产品检测费总额50%补助,单个企业年检测费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年产300万袋(瓶)以上并安装独立专用变压器的食用菌生产主体,给予直接生产用电0.1元/度补助,单个主体不超过30万元。对开展猕猴桃标准示范基地建设面积30亩以上,给予新建类项目不超过5000元/亩、品种改造提升类项目不超过2000元/亩补助,全市每年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超过的则根据各主体申报金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对新建避雨棚、高拉牵引等特需生产设施设备,当年新增总投入部分达1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补助,全市每年补助不超过250万元(超过的则根据各主体申报金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对换种改植或新发展“优质型”无性系良种茶园50亩以上的连片基地,给予一次性500元/亩补助。鼓励村集体开发低丘缓坡林地发展连片茶园,面积达30亩以上,给予一次性5000元/亩补助,茶叶饮品类的新品种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对新发展或提升改造的中药材生产基地,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种植规模50亩以上,经项目化申报立项,对沟渠路等基础设施、大棚抗旱等生产设施当年新增投入达1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连片种植20亩以上的中药材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黄精、白及1200元/亩,“浙八味”“衢六味”等500元/亩,其他常规品种300元/亩。

(六)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对发展工业化循环水养鱼、清水石斑鱼、大闸蟹等特色水产养殖的主体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按核定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最高500万元补助。对新建或改造提升100亩以上稻渔综合种养基地给予项目扶持,经立项列入实施计划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最高30万元补助,全市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超过的则根据各主体申报金额按比例进行分配)。持续扶持湖羊产业,对符合土地用途管控规定,种植湖羊专用饲草面积达200亩以上,给予250元/亩补助。对收集本市范围内的稻草、油菜、玉米等秸秆进行饲料化,且年收集秸秆1000吨以上的主体,按实际收集数量给予200元/吨补助,不设置补助金额上限。其他继续参照《关于积极培育湖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19〕47号)文件执行。农业新模式新业态、农产品加工、白毛乌骨鸡产业振兴等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政策。

(七)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土地(不含林地)集中连片流转,对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集中连片50亩、期限5年以上(不含林地),给予村经济合作社一次性100元/亩补助;对经济型、复合型乡镇(街道)集中连片流转200亩,生态型乡镇集中连片流转10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不含林地),给予村经济合作社一次性200元/亩补助。对整村流转率达到75%标准,给予村经济合作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集中连片100亩以上、期限20年以上的林地,给予村经济合作社一次性100元/亩补助。

(八)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监测合格的国家、省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每年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对监测合格的分别奖励2万元、1.2万元、0.8万元、0.4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绿色认证的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到期续展每次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省级无公害认证的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到期复查换证每周期奖励0.8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给予组织单位单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注册为“健”字号或同等级批文的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九)加大品牌推介力度。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用于“江山味道”区域公用品牌运营推广,抓好江山猕猴桃、黄精、绿牡丹茶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介和品牌打造,支持白毛乌骨鸡、白耳黄鸡、乌猪等地方特色品种申报国家地理标志、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认证。每年统筹150万元用于支持开展相关农事节庆活动及本地农特产品宣传推介。对在政府部门举办的中国农博会获金奖、银奖的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浙江省农博会获金奖、银奖的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获金奖、银奖的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获其他同级别同类型奖项参照补助。每年安排200万元,由统战部支持异地江山商会销售推广本市地产农产品。

(十)大力发展生态绿色经济。支持低碳农业改革,对低碳牧场、林业碳汇等涉农碳账户建设中的规划编制、系统建设、技术开发和政策扶持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财政经费保障。足额保障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经费,做好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松材线虫病等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加强主要农作物病虫情监测点建设和维护。每年统筹安排足额资金保障测土配方肥推广应用、“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集中回收处置、绿色防控、受污染耕地治理、高标准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机育秧基质推广、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渔业养殖水域环境监测等工作。

二、重塑城乡风貌,深化打造中国幸福乡村

(十一)高质量推进未来乡村建设。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未来乡村创建,以诗画风光带为主轴,以重点项目落地村和城郊村为主战场,结合城市传统风貌样板区和县域风貌样板区提升改造,系统构建未来乡村“1236”建设体系,配置邻里中心、健康之家、共享食堂、生活驿站等硬件设施,完善购物、餐饮、金融、电信、交通、健身、养老等生活配套,打造15分钟幸福生活圈。每年新启动建设未来乡村3个,辅导培育未来乡村3个,争创省级未来乡村1个以上。

(十二)聚力聚焦诗画风光带建设。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诗画风光带、农房整治拆后利用示范村建设。以四都镇双溪村至双塔街道大夫第村沿江示范段为主线,结合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逐步向诗画风光带整体规划的其它村庄延伸,每年新启动或续建节点村5个以上、拆后利用示范村5个以上、新时代美丽乡村标杆村2个。

(十三)持续擦亮幸福乡村金名片。积极争创省级新时代美丽乡村标杆县、共同富裕新时代美丽乡村示范带。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中国幸福乡村创建,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重点打造10个村。

(十四)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打好农村垃圾分类、农村公厕、农村污水、一村万树等一套组合拳,持续改善农村环境面貌。每年安排2700万元用于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农村公厕建设及维护等,安排2000万元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标准化运维和第三方水质检测。“十四五”期间,每年统筹1.5亿元债券资金,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逐步进行改造提升,确保农污设施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每年安排350万元用于“一村万树”示范村创建等绿化工作。支持乡村森林康养产业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森林康养名镇、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省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氧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五)优化美丽生态空间。科学编制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通过相关批复的规划编制经费给予全额补助。推进自然保护地数字化建设,对由各属地乡镇、权属经营主体组织实施的保护地智慧监测、监控等数字化、勘界定标项目,给予实施经费全额补助。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对实施骨灰撒散、树(草坪)葬及骨灰堂安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对建设树葬点和骨灰堂的村,分别给予实际投入总额80%、70%的奖励。

(十六)打造江山幸福河湖。持续推进农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塘综合整治,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除险加固和综合整治项目给予全额补助。巩固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成果,对列入农村供水设施改造计划的项目给予全额补助,并由市级统管机构负责建设。继续推进农村“幸福河湖”建设,对列入建设计划的中小河流治理和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给予全额补助。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村中池塘、沟渠等农村水系提升改造项目给予定额补助。

(十七)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每年统筹“两山”银行、政府债券等资金,安排5000万元用于“四好农村路”建设;探索争取政策性贷款、国有企业发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和美丽经济交通走廊创建,持续巩固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成果。

(十八)推进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对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给予配套补助400万元/村,获得省绩效评估优秀等次的村庄另行奖励100万元/村。对每年列入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的所有建设项目给予总配套补助100万元(超过的则根据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和绩效评估结果按比例进行分配)。

(十九)支持农村社区示范创建。推进“五美”农村社区建设,对获得省、市、县级农村社区示范点的村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每年统筹100万元用于获得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考核验收优秀等次的村庄奖补。

三、激活共富动力,持续加快增收步伐

(二十)支持共同富裕示范创建。构建农户、村集体与乡村产业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打造“企业+基地+集体+农户”的利益共同体。每年评选十大共富联盟,给予主导联盟的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评选十大共富先锋,给予每个获评“共富先锋”称号的村书记一次性奖励3万元。常态化开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谋划活动并列入年度综合考核,通过组织项目谋划擂台赛,对入选项目库的项目谋划人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擂台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且优先安排项目实施扶持资金。

(二十一)支持“两山银行”试点改革。鼓励支持推进“两山银行”试点改革,对纳入“两山银行”试点改革项目的有关乡镇(街道)、行政村或经营主体,特别是带动能力强、示范效应好或发展模式新等受到上级认可的,在向上争取、推优、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二十二)支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每年专项安排2000万元,并统筹上级扶贫、水库移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发展一批“造血”项目。大力推进“飞地抱团”,鼓励组建“强村公司”,发展乡村产业,扶持兴建标准厂房、三产经营用房、农贸市场、光伏发电、村庄经营、农产品种植加工等经营性项目。借助“两山银行”等平台打通资源资产转化通道,分类别分梯度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经营性收入30万元以下村重点做好产业导入、合力帮扶;对经营性收入30万—50万元村重点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增收路径拓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对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村重点做好风险防范,积极探索市场化、公司化管理方式,做大做强村级集体经济。其他扶持政策按《江山市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市委办〔2021〕58号)执行。

(二十三)盘活闲置资源促增收。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村为单位、乡镇为主体、区块为模式,鼓励村集体统一收储、经营、管理闲置农房和宅基地资源,发展乡村振兴产业。对认定为衢州市级、江山市级盘活利用示范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积极配合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贷款,每年安排300万元建立财政贴息制度,对抵押用于创业创新、生产经营且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0%(含)的贷款,按贷款相同期限年息1%的标准给予贷款银行贴息。

(二十四)支持发展农村电商促增收。对入驻网上农博江山馆的企业,每年平台成交额前10名且年销售额达5万以上给予1万元补助。每年建设10个村级共享直播间,每个直播间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鼓励主播在各电商平台开展农产品(食品)直播销售,每年评定五星主播3名、四星主播6名、三星主播9名、二星主播12名、一星主播15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十五)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加快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数字化系统推广应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及审计第三方服务机制,足额保障相关经费。全面深化清廉村居建设,积极开展各级示范创建。

(二十六)精准落实农民增收举措。规范光伏小康项目收益分配,按“固定股权分红+统筹分配使用”的方式,用于增强低收入农户和重点帮促村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提供给农村低收入群体,对低收入农户从事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给予不超过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补贴。加大教育帮促力度,扩面实施“雨露计划”。切实减轻低收入农户看病就医负担,由政府统筹的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低收入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建立优势互补、分工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鼓励低收入农户从事特色农业产业,积极推广“菜单式”扶持项目。提高农民收入统计准确性,每年安排足额经费用于农民收入统计工作。

(二十七)加强农村特殊人群关爱。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运行全覆盖,提倡通过购买服务由专业社会组织承接运行,根据运行绩效,每个社工站年运行补助不超过6万元,每家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年运行补助不超过5万元。鼓励乡镇(街道)三星级以上残疾人之家通过赋能提升,升格为共同富裕助残服务中心。推进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按不同星级等级和建设资金投入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残疾人之家,享受同等政策补助待遇。支持残疾人创业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财政专项帮扶政策。支持农村养老产业发展,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协同发展、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安排建设补助资金1500万元、年运营经费2000万元用于推进以“共享食堂”为载体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强教育医疗城乡县域统筹。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实现乡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全覆盖。推动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工程,合理布局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新时代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实现全覆盖,争创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推进健康村镇建设,实施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和村级卫生服务“网底工程”。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重点推进峡口、石门、坛石、四都、上余等重点卫生院迁建,推进村卫生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大乡村医生培养力度。

四、加强要素保障,着力破解瓶颈制约

(二十九)加强财政资金保障。落实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0%以上,重点支持乡村振兴基础项目、示范项目、特色项目、试点改革项目等。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

(三十)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对农业相关经营主体在创业融资、贷款贴息、涉农贷款担保和规费减免等重点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对贷款20万元(含)以上用于新建农业基础设施、新增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农业招商或试点改革项目、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50%给予贴息(同一标的最长连续二年),每年最高限额6万元。

(三十一)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务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农业雇主责任险等综合保险,适时调整保费分担比例。每年统筹足额资金用于支持开展水稻、油菜、生猪、家禽、水产、农机等常规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衢农保”、猕猴桃、茶叶、湖羊、甘蔗、中药材、食用菌、夯土房民宿等特色保险试点项目。省、衢州市保险险种保费承担比例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市本级险种保费比例酌情就高调整。

(三十二)有序缓解土地瓶颈。每年安排不少于5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参与工业用地亩均效益综合评价),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积极开展农业建设用地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形成农业建设用地与农业生产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有效匹配的格局。支持将农业生产所需的看护、初加工和农资仓储、农产品产地预冷库等附属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三十三)支持农业人才培育。对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在本市内创办达到一定规模且全职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一年以上的毕业生,经认定,给予中专1.2万元/年、大专1.8万元/年、本科2.4万元/年、硕士3.6万元/年、博士4.8万元/年补助,连补三年。支持组建农创客联合会,对年度被评为江山市级十佳“农创客”的,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十四)健全农业项目服务机制。组建农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小组,建立农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制度,构建农业项目受理、研判评估、决策咨询、并审联批、项目落地、项目验收等全程服务管理机制,增强项目布局合理性、决策科学性,提高项目服务水平,促进农业项目早落地、快建设、早见效。

五、附则

(三十五)对于同一事项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按最优惠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事项不同层次奖补的,按进档补差原则执行。凡存在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两次定量抽检不合格、违法用地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破坏生态环境被立案调查或处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情形的主体,在当年内申报项目不予支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骗(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并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六)本意见自2022年6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4年,本意见涉及重大资金项目投资、“大三农”专项资金使用的由“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管会”)决策统筹。资管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大三农”资金日常运行、管理及政策解释工作。具体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或操作细则执行。实施期间如需调整,则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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