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
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部署,推动
乡村产业振兴,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第十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按照《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主体为行政村、行政镇、涉农产业发展好的社区或街道,申报的主导产业为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食品、特色
文化(如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等)和新业态(如休闲旅游、民宿、电子商务等)的一个具体品类,且有较强的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一)主导产业基础好。申报村(社区)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1000万元,占全村(社区)生产总值的50%以上(国家重点帮扶县申报村可降至700万元、占比不低于30%)。申报镇(乡、街道)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占全镇(乡、街道)
农业生产总值的30%以上(国家重点帮扶县申报镇可降至3000万元、占比不低于20%)。
(二)融合发展程度深。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有机衔接,
生态涵养、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电子商务等多种功能充分拓展,农村
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三)联农带农作用强。申报村(社区)行政区划内有农民合作社,主导产业带动从业农户数量占村(社区)常住农户数的40%以上。申报镇(乡、街道)行政区划内注册有地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主导产业带动从业农户数量占镇(乡、街道)常住农户数的20%以上。申报村镇主导产业带动从业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近3年增长率均超过8%。
(四)特色产品品牌响。主要经营主体需有注册商标(民俗文化和新业态除外),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主打产品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申报村镇具有知名区域品牌或所在县已获得主导产业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认证的村镇可优先申报。
二、认定程序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第十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分配名额(见附件1)
组织申报推荐。
(一)村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村镇自愿填报《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见附件2),并登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信息监测平台(http://jc.ncpjg.org.cn)进行在线填报。同时,对村镇申报材料和在线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并协助提供产值、人均支配收入等证明材料。
(二)择优推荐。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核实县级申报、证明材料,择优推荐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分配名额,择优向农业农村部推荐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单。地市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在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信息监测平台上审核推荐。
(三)审核认定。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拟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以农业农村部文件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村一品”示范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分配名额、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等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要统筹兼顾支持国家重点帮扶县,力争“十四五”期间重点帮扶县“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全覆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等程序要求,开展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构建部省两级认定工作体系。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原则上从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遴选产生。
(二)审核把关。按照优中选优、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认真核实,确保推荐的村镇情况真实,符合申报条件。请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于7月15日前,将推荐函、纸质申报材料、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开展通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
(三)动态管理。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按要求对已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主导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示范村镇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集示范村镇主导产业年度数据,并登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信息监测平台进行填报更新。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审核把关,5月30日前完成2021年数据填报更新工作。对于村镇撤销、主导产业调整、示范作用不强及连续两年不更新数据的示范村镇,经核实情况后,我部将取消其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资格并予以通报。
(四)推介宣传。农业农村部将根据动态监测结果,从示范村镇中遴选出2022年全国乡村
特色产业十亿元镇亿元村名单,并进行重点推介。各地要认真总结“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媒体,宣传“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成效和鲜活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特色产业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电子邮箱:cystscy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5月25日